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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福州地区第三方生殖助孕的合法性问题

来源:坤和助孕中心 阅读次数:150 发布时间:2017-06-02 18:47

  最高法院为此提出了三项理由:


  其一、一个孩子不是在尽可能的和平与安全之中开始其生活而是发现其出生后立即处于父母的竞争争议之中;


  其二、这种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的全部目的和效果是通过取消母亲的权利而将孩子的专用权授予父亲;


  其三、在由第三方生殖助孕生育协议所产生的代理关系中,出价最高的人将可成为收养父母,而不论其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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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有偿与否的法律层面问题


  第三方生殖助孕行为虽为许多国家所确认,但第三方生殖助孕行为一旦染上金钱,就会被有些国家禁止,将其视为非法和犯罪。1985年英国颁布了《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承认第三方生殖助孕行为,但禁止酬金第三方生殖助孕,规定凡第三方生殖助孕费用超过1万英镑的第三方生殖助孕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作法认为一个人不能通过商业第三方生殖助孕行为——即有偿第三方生殖助孕合约转让或放弃做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将生育行为与金钱挂钩,不仅侵犯了妇女尊严,而且降低了妇女人格,贬低其地位。这是因为妇女若以收取酬金为目的,出让其子宫为他人生育孩子,会使人看作其为生育机器,从而成为他人奴役的工具,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原则。


  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个人化法律规范问题


  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个人化应该有限度,不然将会产生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一,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双方自由协商,欺诈、胁迫代母第三方生殖助孕生育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协议对代母的限制过多并实际履行,也侵害了代母的人身自由权。


  第二,不利于维护第三方生殖助孕子女的利益。第三方生殖助孕子女出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地以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主体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撤消,或者第三方生殖助孕子女为残疾子女委托方以根本违约为由欲解除合同,都将会危害第三方生殖助孕子女的利益,损伤第三方生殖助孕子女的心灵,也会给予社会增加负担。


  第三,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在第三方生殖助孕期间第三方生殖助孕母亲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人工流产,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安排如何处理,代母在怀孕过程中一旦产生意外或第三方生殖助孕婴儿有缺陷是谁的责任,酬金第三方生殖助孕中的费用在何种情况下才完全给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生殖助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双方自行决定,便很有可能引发社会纠纷。综上分析,法律应对第三方生殖助孕协议的个人化问题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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